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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非白《冷眼看新聞》

台灣割讓日本後的「猶豫期」


 1895年,清日簽訂「馬關條約」,割讓台灣及澎湖給日本,根據該條約,為台灣人訂定了非常特殊的「猶豫期」,讓當時住居在台灣的人民選擇國籍;後來,在中英談判香港回歸中國的協議中,也仿效了這種做法,訂定相對更嚴格的英國籍認定。無論前者或後者,都是屬於住居及國籍選擇權的自由保障的範疇。

 在馬關條約部分,該條約第5條規定:本約批准互換之後,限2年之內,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,任便變賣所有產業,退去界外;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,酌宜視為日本臣民。

 日本政府根據此條款,於1895年11月19日以日令第35號制定公布「臺灣及澎湖列島住民退去條規」。

 第l條:臺灣及澎湖列島之住民,欲遷離臺澎者,不論世居住民或暫時寄居之住民,應填具其籍貫、姓名、年齡、現住所、不動產等,於明治30年(1897年)5月8日以前,同臺灣總督府之地方官廳申報,其欲攜帶之家眷亦同。

 第2條:未成年之戶長及在他處旅行中者,得由監護人或代理人申報退去書。

 第3條:參與土匪暴徒之擾亂而與日軍對抗者,歸順降服交出兵器後,准其退去。

 第4條:欲退去臺澎者,其所攜帶之家財一概免課海關稅。

 根據此條規,臺灣人民有2年的「猶豫期」,選擇為清國臣民或日本臣民,經過住民去留決定日而未離開臺灣,即依「臺灣人民國籍處分辦法」,自動成為日本國民。

 1897年5月8日為去留截止日,根據日本政府的正式統計,當時選擇遷離臺澎返回大陸者,僅有6,456人,其中臺北縣369戶,1,574人,臺中縣301人,臺南縣4,500人,澎湖島81人,總數不多。

(http://www.southnews.com.tw)

(2003.10.2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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